申請遷移∕撿拾骨殖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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申請人須填妥表格 FEHB 148,並親自前往食物環境衞生署位於紅磡(詳細資料)或跑馬地(詳細資料)的墳場及火葬場辦事處辦理,並:
如申請在私營墳場遷移 / 撿拾骨殖,申請人須出示文件,證明已取得由有關墳場發出的遷移 / 撿拾骨殖許可。
如申請在公眾墳場遷 移 / 撿拾骨殖,而申請人並非原先獲准安葬遺骸的人士(原申請人),須出示證明文件,證明是骨殖將被撿拾者的合法遺產代理人或最近親屬,或獲該合法遺產代理人或 最近親屬妥為授權的代理人。“最近親屬”是指“尚存的至親親屬”,一般而言,至親次序為先人仍尚存的配偶、成年子女、父母、成年兄弟姊妹、翁姑、媳婦、女 婿或父系或母系成年直系後裔。除上述人士外,其他能證明具有適當權益的人士所遞交的申請,亦可獲考慮,惟必須遞交證明文件,解釋提出申請的原因,並須作出 聲明。如本署接納申請的原因及遞交的相關證明文件,會於14個工作天內簽發撿拾骨殖許可證。
如本署對遞交申請的原因及文件存疑,將設法通知原申請 人,包括按其最後為人所知的地址發出通知信及以電話聯絡原申請人。如未獲回覆,本署會於下一個清明節及重陽節兩段期間,在有關墓穴上張貼告示,要求原申請 人須在清明節∕重陽節當日起計一個月內,聯絡本署職員。如原申請人在上述兩段徵詢意見期屆滿後仍無回應,本署會在獲申請人證明與有關先人之間的關係後,考 慮批准申請,並於14個工作天內書面通知有關申請人其申請結果。如無法找到原申請人,申請人須述明無法找到該原申請人的原因,並出示證據,證明已盡力以各 途徑尋找該原申請人(例如在報章刊登啟示等)。
在香港申請土葬及撿拾骨殖服務須知